全体师生: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规定,报销税务机关为自然人代开的发票,需要事先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报销发票师生代为缴纳。
二、税务机关为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样式如下:
红框中文字为“购买方应在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销售方个人所得税”,请各位师生注意识别。
三、如果师生需要报销税务机关为自然人代开的发票,请先联系财务处郭老师(电话:88803628)登记相关信息(包括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等)并预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处
2024年6月20日
上一条:关于发放校外人员 酬金时准确填写手机号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咨询费、劳务费等酬金发放标准及依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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