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
根据税务机关安排和相关规定,对教职工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提示如下:
1. 根据税务规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期间为2021年3月1日——6月30日。
2. 在税务规定的期间内,教职工可使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宜。
3. 根据税务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4.如需补缴税金且不属于上述第3条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情形的,若未按规定在截止日前办理补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计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财务处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