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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1-03-05     |    浏览次数:     |    来源:

教职工:

根据税务机关安排和相关规定,对教职工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提示如下:

1. 根据税务规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期间为2021年3月1日——6月30日。

2. 在税务规定的期间内,教职工可使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宜。

3. 根据税务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4.如需补缴税金且不属于上述第3条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情形的,若未按规定在截止日前办理补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计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财务处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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