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经与我校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凡通过我校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人员,即日起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事宜。
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申报的重要事项提示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为便于教职工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经沟通,税务机关确定我校属于第一批汇算单位,约定的集中汇算申报期为4月10日-4月20日。在此期间,税务机关将优先处理我校纳税人员的退税申请。请教职工尽量在此期间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工作。此后申报的教职工将根据税务机关的工作进度安排办理。
2.根据税务规定,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如需补缴税金且未按规定在截止日前办理补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并计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3.根据税务规定,免于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申报的情况: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汇算应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以上情况可免于办理汇算申报。
具体操作步骤可查看财务处主页“汇算清缴申报操作视频”及PPT文档。
财务处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