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及全校教职工:
近日,学校财务部门接到国家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购买的服务或无形资产非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在境外单位未依法上缴增值税的情况下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我校目前涉及的境外支付业务主要有国际会议注册/报名费、国际期刊版面费、国外专利申请/注册费等。如果境外单位未在境内上缴增值税,需由我校作为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依据文件规定,增值税率为6%,应纳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6%)÷(1- 6%×12%),具体计算可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税金计算器(财务处主页可下载)计算为准。
本公告发布之日后,教职工在办理对境外支付业务时可要求境外单位自行上缴增值税并向对方获取相关缴税凭据。如需我校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支付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付款凭证。
现税务机关要求我校补缴2019年4月-6月境外支付业务应缴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补缴的税费财务处将直接从各境外支付业务所属的项目中支出,不再另行通知。请各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知晓,并积极配合。
特此公告。
财务处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