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
为了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工作,学校财务处已组织进行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事项的专场培训。经研究,现将我校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
教职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1.个人自行申报扣除(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2.由学校代为申报扣除(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教职工个人均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自行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在APP中自行选择确认。
二、选择个人自行申报扣除的办理程序及相关信息报送方式
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等考虑,选择个人自行申报扣除方式的,教职工个人按申报系统的要求自行办理。个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综合所得及应纳税额的汇算清缴事项。
三、选择由学校代为申报扣除的业务办理及相关信息报送方式
选择由学校代为申报扣除的,应由教职工个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实名注册,并在系统中据实填报相关数据。
1.学校开始扣除时间。经与我校所辖税务机关的系统对接测试,学校自发放2019年5月份工资起开始计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因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及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方式均为按全年累进计算,发放5月份工资时,财务处将根据教职工已经填报的扣除事项,按1-5月的累计数在5月份工资中进行扣除,不影响教职工个人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总额。
2.学校统一取数日。根据我校工资发放日期的具体情况,学校财务处统一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APP客户端获取教职工个人已填报的数据信息,并据此作为计算当月工资计税的扣除项。
根据税务机关的解释,个人所得税APP数据具有一定延迟性,教职工只有在财务处取数日前3个工作日完成填写方可实现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否则将累计计入下月工资中扣除。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财务处统一取数时,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取数日相应提前。遇此情形,财务处不再另行通告(2019年5月工资专项扣除数的取数日期提前为4月26日)。
3.选择由学校代为申报扣除期间,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增项或减项变化的,教职工个人应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增加或减少的事项。
4.自愿选择次年继续由学校代为办理专项附加申报扣除的,教职工个人必须于12月份对次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事项及其金额进行再次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确认的,学校于次年1月起停止代扣,待教职工个人完成确认、学校财务处获得授权后再行代为办理。
四、注意事项
1.专项附加扣除无论选择何种申报方式,教职工个人均应对所填写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留存好相关支撑材料备查。
2.根据税务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填报完成后,分摊比例及申报方式一经填写确定,在当年度内保持不变。
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教职工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期间内办理汇算清缴。
4.按税务相关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不能由单位代为申报,只能由教职工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其他
1.个人所得税APP填写操作说明及税务相关资料可参阅我校财务处网站【服务指南】-【个人所得税】专栏,或者直接参阅国家税务局网站。
2.为了保证相关政策解释的准确性,有关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教职工直接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3.我校财务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培训PPT见财务处网站。
特此公告。
财务处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