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2021年度需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2020年12月份对次年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2021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教职工个人办理确认手续后方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国家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开放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入口。为了保证教职工2021年1月起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教职工个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在国家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APP中对2021年度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项及时进行确认。
系统中已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的,也请根据具体变化情况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特此公告。
财务处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