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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9     |    浏览次数:     |    来源:

在办理本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个别教职工和学生遇到一些问题,现将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整理,明确相关政策附后。

教职工在收到税务局关于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材料的通知时,如果对于相关政策有疑问,请优先咨询财务处工作人员。

财务处联系人:郭岚岚 电话:88803628 企业微信号:郭岚岚

财务处

2024327

附件:

一、在办理汇算清缴时,请注意尽量不要进行“申诉”,该操作并不能完成汇算清缴退税。请在个税APP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中按流程操作即可。

二、2024630日之后将无法申请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应退个税。

三、残疾人个税减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四、请关注个税APP消息栏中税务局反馈信息,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税务局可能会退回汇算申请,需要再次提交汇算申请。

五、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规定

1、住房租金: 退税人工审核的重点。

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今年税务总局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比对,人工退税审核中疑点提示为“填报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所指向的工作城市为北京市,且外部门返回的核验结果为存在登记信息”。

针对上述疑点,需要退税申请人提交三个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具备出租人、地址、承租人、租期等关键信息,承租人与退税申请人需一致,房屋租赁有效期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有效期需一致。2. 房租支付记录 3.无房证明(京通小程序:京通-搜索“不动产查询”-权利人查询-查询用途填“个税申请”后点查询-页面下方不动产查询及结果)

租住校内周转房的教职工,如果需要提交房租支付记录,可由本人提交自证情况说明,说明包含房租从工资中直接扣款等相关内容。

特殊情况:

1)当年又购房又租房的,购房前的租金可以扣除,或选择次年扣贷款

2)购买期房且实际租房居住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按契税完税证明时间确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间。

2、住房贷款利息:

退税申请人需提交:1.贷款合同2.首套利率证明(可提供自证情况说明)3.还款记录4.夫妻分摊扣除的还需结婚证

3、大病医疗:

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必须通过“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准确金额,目前医保数据已同步。

4、资格证书:

一般就是教师资格证,其他资格证书请参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不可扣除的情况: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合格证明、修满学时取证、培训结束取证,目前还有填中央电教馆等类似的机构学时培训等不合规填报,请参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5、赡养老人、子女教育:

人工审核重点:与退税申请人姓氏不一致或年龄差超35岁,需提交: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提交自证情况说明。

子女教育:父母无法协商的且填报被阻断的,已向上级机关反馈。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且填报信息都正确无误或均未填报等合规情形也被阻断,建议尝试双方删除子女教育专扣信息后,重新进行信息采集。

赡养祖父母、外租父母: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凭证资料务必真实有效,需留存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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