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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8     |    浏览次数:     |    来源:

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2021年度需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202012月份对次年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20211月起暂停扣除,待教职工个人办理确认手续后方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国家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已于2020121日起开放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入口。为了保证教职工20211月起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教职工个人于20201231日前自行在国家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APP中对2021年度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项及时进行确认。

系统中已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的,也请根据具体变化情况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特此公告。


财务处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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